买房门槛:房产证写子女名未必好 越有钱越贷款2

  • 来源: 解放日报
  • 2014-09-22 09:21:07
  • 人气 1659

    [摘要]可怜天下父母心,为规避未来可能的遗产税,很多家长像杨阳父母一样,在买房时会写上孩子的名字。但这种爱心表现效果未必好。

等本和等额,利息差大了

案例:在张江一家网络公司上班的邓星海代表了大多数年轻人的买房模式:父母出首付,自己付贷款。最近小邓夫妇在外高桥看中一套住宅,父母支付首付后并去除公积金贷款后,小邓夫妇还要商业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办理贷款手续前,他在银行工作的同学再三叮嘱,在还贷方式上,一定要选择等额本金法,不要选择等额本息法,两者息差大了。

对于一门心思要节约利息的购房者而言,选对还贷方式,节约的利息可以6位数计。

所谓等额本息法,即每月归还的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数不变,还贷压力均衡。这种还贷方式适合收入不高、前期资金紧张的还贷者。

所谓等额本金法,即每月归还的本金相同,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数呈先高后低、逐月递减态势。这种还贷方式适合目前收入较高、预计将来收入大幅增长或准备提前还款的还贷者。

以小邓夫妇为例,同样是100万元商业贷款,还款期限和利率相同,如采用等额本息法,每月还贷7485元,总利息为79.6万元。如采用等额本金法,首月还贷9625元,以后逐月减少23元,总支出利息65.7万元。两种还贷方式的总利息相差近14万元。对于积蓄不多、每月靠工资收入还贷的年轻人而言,这不是一笔小钱。

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会选择提前还贷,有些提前还贷并不划算,比如,采用等额本金法还贷者。因为等额本金是将贷款总额平分成本金,根据所剩本金计算还款利息。也就是说,这种还款方式越到后期,所剩的本金越少,因此所产生的利息也越少。当还款期超过1/3时,借款人已还了将近一半的利息,再选择提前还贷的话,偿还的更多是本金,不能有效地节省利息支出。同样,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购房者,假如还款已到中期,也没必要提前还款。因为等额本息法越到后来归还的本金越多,利息越少。还款中后期再提前还贷,对还贷者而言,该还的利息大头都付了,提前还的只是本金,并没有节省利息。

要是未来有较大支出的市民最好不要选择提前还贷。比如近期有生小孩、买车等计划的市民,提前还贷会大量挤占资金。此外,一些市民购买房屋签订商业贷款合同时,享受的是七折利率优惠,或者采用的是公积金贷款,这些利率都低于市面上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因此,要特别珍惜廉价的贷款。

各种过户算成本

案例:家住杨浦区的陈阿婆已经80多岁了,怎样把自己居住的价值200多万元的房子传给儿子?听人说,可以卖给儿子,也可以送给儿子,还可以在自己百年后由儿子自然继承。每一种方式都有利弊。这下陈阿婆摸不着头脑了:到底哪种方式好?

这个问题几乎每个家庭或早或晚都会遇到。据了解,房产过户分赠与、买卖、继承几种方式,究竟哪种最便捷,哪种最省钱?且算成本:

继承法——主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1%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税费最低。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转名即可。

但缺点也显而易见:手续繁多跑死人。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证明自己有继承房产的法律资格,或是法定继承人,或是遗嘱指定继承人。所谓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 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逝世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第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从上述规定可见,采用继承法过户房产,继承人需要办出各种证明,期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赠与法——主要费用:个税+契税+公证费。直系亲属赠与免个税; 非直系亲属赠与视同买卖,需要支付个税,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此外还有契税3%和公证费1%。

需要提醒的是,以继承法和赠与法过户房产,继承人或受赠人日后卖出此房时,如房产证年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可免征个税。否则,将计征20%个税。

买卖法——主要费用:营业税+个税+契税。在房产过户中,买卖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但是,如果买入价比较低的话,日后出售时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增大,再出售时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

 

...

舟山丁丁好房微信号

嘉诚搜房(jc86.cn)官方微信,为您提供舟山全市最新最全最优惠的房源信息,让您买房省时省钱更省力!定制私人服务,帮助购房者解答购房疑问,快来关注我吧!


相关阅读






 


舟山房产网 -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合作伙伴 - 了解舟山

舟山市嘉诚房产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2005-2012

浙ICP备13035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