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收益全部充公,因为经适房出租是非法的!
最近新闻晨报报道了一起经适房转租的事情,故事大概是这样的:
经适房房主张大妈(大房东)将房子租给齐先生,这位齐先生却私自做起了二房东的生意。张大妈发现后很生气,要求齐先生交出他额外赚取的收入。不曾想齐先生还是个专业的二房东(手里这类房源很多),根本不理张大妈的诉求,结果张大妈将齐先生告上了法庭,提出解除与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齐先生支付房屋使用费。
而法院的判决居然是:法院认定大房东张大妈的出租行为无效,二房东齐先生的出租行为也无效,对两人的出租所得利益全部充公!
转自“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张女士与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齐先生及转租后的承租人均应搬离并返还房屋,齐先生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相关房屋使用费。
一审判决后,齐先生以转租有效等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女士的一审诉请。
二审判决结果是:认定张女士作为涉案经适房的有限产权人之一,与承租人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并对相关收益予以收缴。
为什么既无效又充公呢?因为经适房出租是非法&违规的!
经适房不能租!
经济适用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一种,它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是行政划拨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也实行减半征收,而且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所以一个字,经适房就是便宜!但经适房是政府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住房,属于解决住房特困家庭的专项民生工程。
所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而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核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物业管理费用按本市物业管理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且产权为有限产权,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开豪车住保障房要小心了!
但现在不仅经适房出租的现象颇为普遍,有很多人还因为经适房出租致富。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就显示,去年全国有5.89万户不符合条件的城镇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补贴超过6000万元,住房3.77万套;有6544套住房被违规销售或出租经营。
将本属于民生保障性质的住房推向市场,违规出租,其实是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公平和正义造成巨大损害,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
更“可气”的是,租住保障房的有些人其实并不贫困,有些甚至是通过各种骗房骗补的手段取得的保障房租住资格。由此,之前多地都出现了“开着宝马住保障房”的情况。
就比如深圳的“豪车门”事件:深圳南山区的桃源村三期经济适用房小区,在地下车库竟停有数十辆包括雷克萨斯、奔驰、奥迪、皇冠等品牌,价值在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说穿了,这种现象其实是通过蒙骗的手段得到经适房,然后用出租谋取私利,是钻国家空子的行为,也是违规行为。
邦爷在这里提醒大家,以后经适房出租的时候,但凡出现上文的类似纠纷,一概都不受法律保护,非但不受保护,还可能有财产被视为非法所得被充公。
邦爷也提议,有关部门应该严格监控这些经适房房主的资格,一旦发现房东是非法取得房产,且违规出租出售,都应该进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