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人不是产权人
如果签订合同的人不是产权人,则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则需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若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另外,还需要注意产权人为几人共有,但签约人仅是其中一人时,则需有未到场的其他产权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同意出租证明原件等。如果不是上述情形的,则承租人应当格外小心,不要贸然签约,以免上当受骗。
支付租金和押金
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违约责任。此种违约责任常见的形式为:每逾期一日加收一定比例滞纳金,且如果超过一定的合理期限(比如30天),出租人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既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租金收益,又能给承租人合理的宽限期。
押金在法律上称为“租赁保证金”,主要用于抵冲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押金应支付多少,应当按照租期长短、装修程度、家具家电数量和价值等因素来确定。对于出租人而言,押金数额越高,保障性能越强。但许多人会把押金误解成定金,严格来讲,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只有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时,押金才具有定金的担保作用。
免租装修期
免租装修期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所以应当通过合同来约定其内容。免租装修期较多出现在写字楼、商铺租赁当中,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装修期间的租金。但依据惯例,因使用而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仍然需要支付。所以,免租装修期的长短以及各种费用的承担,必须依据合同明确约定,而不能想当然地理解。
设备设施故障如何处理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应当有明确约定。一般约定,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功能减弱和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损坏,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租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