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王女士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全部价款,开发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王女士,双方因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争议发生后,开发公司分别以在王女士实际住处的单元门和王女士新购房屋的单元门上张贴通知等形式,通知王女士在三日内办理进户手续,否则将解除合同。王女士则称其并未接到上述任何一种形式的通知。但开发公司还是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王女士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签订合同,返还购房本金并赔偿一倍的购房款。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认为,开发公司认为其向王女士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但该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开发公司据此将房屋另行出售,已经构成违约,因此支持了王女士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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