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得知屋内曾有人自杀 要求退房获法院支持

  • 来源: 宁波晚报
  • 2013-11-26 15: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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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姜女士才得知卖方张先生的母亲曾在这套房屋中跳楼自杀,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11月22日,鄞州法院审结了这起涉及房屋信息披露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定金6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卖房时隐瞒了跳楼自杀信息

2013年8月10日,姜女士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张先生、刘女士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他们购买了鄞州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价为140万元,并支付购房定金6万元。

事后,姜女士从朋友处得知,在2011年年底,张先生的母亲曾在该房屋中跳楼自杀。而购房之初,姜女士曾和张先生夫妇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张先生夫妇确认“对出售的房屋未隐瞒任何重大瑕疵”。合同签订之前,姜女士曾向张先生夫妇询问家庭状况,了解到对方家庭和睦,张先生的母亲也在世。

得知这一情况,姜女士立即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庭审过程中,原告姜女士认为,被告张先生夫妇隐瞒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被告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5万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和中介机构已了解该房产,并已实地察看,证明原告对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情况已经了解。媒体曾报道了涉案房屋发生坠楼事件的新闻,原告应该对此有所了解。因坠楼自杀者是被告张先生的母亲,被告内心受到了很大创伤,此事属于个人隐私,因此两被告不愿再提及,对原告没有告知义务。两被告出售的房屋符合质量标准,不影响实际居住,也无权属纠纷。两被告已经履行了卖方应尽的义务,不构成欺诈。原告忌讳购买的房屋曾有人坠楼,是因为迷信而造成的心理障碍,不能据此推翻合同。

鄞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隐瞒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这一信息,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定金6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卖方有“非正常死亡”信息告知义务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两被告是否具有披露涉案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事件这一信息的义务,以及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根据一般交易习惯,房屋如果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很难被人接受,且会造成房屋正常流通受阻以及房屋价值贬损的后果。因此,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对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缔约准备阶段,当事人即具有如实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这个情况,对原告是否愿意与被告交易以及以何种条件交易有重大影响,两被告负有如实予以披露的义务。两被告认为母亲跳楼自杀属于个人隐私,不愿对外提及,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不能据此免除其应承担的告知义务。

两被告明知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但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这一重要信息,且谎称被告张先生的母亲在世。由此可以看出,两被告具有隐瞒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主观故意,已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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