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郑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
两人约定:郑将自己位于八一南街银泰钻石轩的房屋卖给刘,房屋建筑面积为63.62平方米,总价67万元,房款分两期支付,4月2日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8月31日前交付。
合同签订当日,刘就通过中介公司,向郑支付定金一万元。由于担心“国五条”实施,3月5日,郑打电话给刘,说要提前付完全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因未满五年而增加5.6%的税由刘承担。如果不同意,要求解除合同。
刘一听不乐意,表示可以解除合同,有空时面谈。
3月7日,郑擅自将上述房产卖给别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刘将郑告上法院,要求郑赔偿违约金1万元,解约产生的损失5万元,还有因房屋买卖产生的中介费用2000元。
这个案子的焦点问题是:双方于3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在郑向第三人出售房屋前是否解除?
婺城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房屋买卖协议并未实际解除,郑擅自卖房构成违约。判决郑应该双倍返还向刘收取的定金,共2万元,至于刘提出的赔偿损失和承担中介费用要求,因为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刘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期刘又撤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