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产起纠纷

  • 来源: 鲁中晨报
  • 2013-08-05 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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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淄川8月1日讯  随着近年来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房产价格的一路飙涨,由离婚引起的房产纠纷越来越多。爱情中的男女在享受甜蜜时光时,不在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可当爱成为往事,劳燕分飞时,房产纷争随即出现。
  李某和赵某恋爱结婚,婚后一年双方矛盾纷争不断,女方赵某提出离婚,然而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其房产证上赵某为共有人一事各执一词。于是,李某将淄博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房管局颁发的赵某为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李某称,该房产系婚前自己父母付首付为自己购买的房屋,李某和赵某结婚登记后才办理房产登记的相关手续,房产证的办理是由赵某代理办理,并且房产证办好后是由赵某保管,李某称自己并未见过房产证,更不知道房产的共有人为赵某,至于房产证办理中递交材料上的签字更不是本人签字,直到要离婚时才知道赵某为该房产共有人。
  房管局提出,当时房产证的办理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集中统一办理,即使李某当时没见过房产证,但是在后来和银行办理房产贷款抵押合同中,李某应当见过房产证,从办理房产贷款抵押合同至李某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后经庭审质证答辩,合议庭评议,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淄川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房产、结婚都非儿戏,房产证办理多年未见过房产证实在太马虎,诸如房产登记之类的事一定要仔细谨慎,亲力亲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房产证上署谁的名需要夫妻双方理性协商后决定,至于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拟定财产协议这些都无伤大雅。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更应该对自己的房产权利谨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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