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想收回赠送儿子的房产

  • 来源: 辽一网-华商晨报
  • 2013-07-30 08: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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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质疑儿子没履行赡养义务 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沈城)母亲将房产赠送给儿子两年后,突然变卦了,她能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房产吗?

  日前,东陵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从法理角度对这个疑问进行了解答。

  母亲将房产无偿赠与儿子

  母子对簿公堂的起因表面上是争夺一套93平方米的房产,其实背后却是双方对于合同法的认识

存在偏差。

在法庭上,77岁老母亲周淑芳说:“我的儿子没有履行作为儿子应尽的赡养义务,还在我的老伴儿去世后让我独自一人在外居住……”

  基于这个理由,周淑芳向法院提出申请,执意要收回曾经赠与儿子吴克飞的房产。

  这栋被争夺的房产是一套面积93平方米的4间平层房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小张尔村。2011年6月15日,周淑芳和老伴儿为了接受儿子更好的照顾,共同作出决定:将房产无偿赠与了吴克飞。

  按照相关程序,当天的赠与签订了赠与合同,双方还在赠与合同上签字并且按了手印。随后,沈阳市东陵公证处也予以了公证。

质疑儿子没赡养,想收回房产

  2011年夏天,周淑芳赠与儿子的房屋被拆迁了,回迁后将分得3套回迁房,至本案开庭,回迁房仍在建设中。其间,周淑芳和老伴儿只好在外租房居住。

  事实上,生活中更大的变故就是从周淑芳与老伴儿在2011年9月份租房居住开始的:2012年9月25日,周淑芳的老伴儿去世了,原本老两口的共同生活变成了周淑芳的独自生活。

  这个变故让周淑芳无法接受。随后她的愤懑之情伴随着独自生活时间的累积越来越强烈,以至于在半年多以后,周淑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儿子吴克飞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我要收回赠与儿子的房产"

  为了证实自己所言非虚,周淑芳还向法庭提供了两份录音资料、两份音频资料、一份租赁协议、一份收条,以此作为佐证。周淑芳提起的诉讼要求包括:依法撤销原告(周淑芳)、被告(吴克飞)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

  针对母亲的诉讼请求,儿子吴克飞也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两份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证实材料.

  这些证据显示,吴克飞当年给父母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六经街租下一栋两室一厅房子的同时,自己也在同一楼六单元租住了房屋,“我就是为了照顾他们!”吴克飞说。

  经过庭审答辩,法官采纳了吴克飞提供的证据,认定周淑芳主张的“吴克飞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这一事实证据不足。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驳回了周淑芳的诉讼请求。

  法官从法理角度分析了此案,赠与人只有三种情况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周淑芳的诉讼请求主要针对规定中的第二款,但却无法证明,因此,依据沈阳市东陵公证处作出的《房屋赠与合同》公证,驳回周淑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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