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引共有房产纠纷 出资方支付增值折价款“换”1半份额

  • 来源: 四川在线
  • 2013-07-29 08: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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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将另一方登记为房屋共有权人,后双方分手引发纠纷。未出资一方,该不该享受共有权份额?是否应该“净身出户”?近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对一起共有纠纷案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原告向被告支付房产增值部分的折价款35000元。

  热恋买房:登记双方享有共有份额

  2007年11月,绵阳城区居民吴先生和郑女士通过中介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8日,吴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和刘诚签订了《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刘诚将位于绵阳城区一套房屋作价546000元转让给吴先生。协议签订后,吴先生独自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考虑到今后关系进一步发展,吴先生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将郑女士登记为房屋共有权人,共有份额为50%。

  恋爱中断:共有权房屋争议上法庭

  购房不到两个月,吴先生、郑女士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

  恋爱关系断了,但房屋共有权人的关系却并非恋爱关系那么容易断。2008年4月1日,吴先生起诉到涪城区法院,要求将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两人共有享有,确认为自己全部所有。同年7月12日,法院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29日,吴先生再次将郑女士起诉到涪城区法院,要求被告郑女士归还登记在郑女士名下房屋50%的份额。

  达成协议:原告支付房屋增值折价款

  庭审中,被告郑女士对原告吴先生关于诉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均由原告支付的主张予以认可。

  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诉争房屋全部归原告吴先生所有;被告郑女士自愿将登记在郑女士名下的50%的共有份额转移给原告吴先生,并协助原告吴先生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吴先生向被告郑女士支付房产增值部分的折价款35000元,限领取民事调解书之日付清。

  法官说法:“净身出户”与法律规定不符

  涪城区法院周法官分析了本案主要法律问题,即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分割时应如何处理?周法官指出,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本案所涉房屋应确定为恋爱双方即吴先生、郑女士共有。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在赠予未撤销的情况下,吴先生要求确认自己享有产权的全部份额,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好在调解中,郑女士考虑到吴先生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将50%的共有份额转移给吴先生,吴先生也为此向郑女士支付房产增值部分的折价款35000元,用以补偿郑女士,使其不至于“净身出户”。周法官最后提醒广大市民,恋爱过程莫冲动,否则麻烦事一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马净 四川在线记者 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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