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段时间没有回家的罗先生回到厚街汇景凯伦花园(小区网 论坛)时,发现竟然开不了家门。敲门之后,一个陌生的女人打开门问他“找哪位”。罗先生惊呆了,自己的房子啥时候被鸠占鹊巢了?
这就是那套纠纷房产。
经过详问,罗先生方才得知,原来这套房子被他的死对头刘先生擅自出租了。两年前,他们两人签订合同转让这套房子,因为付款问题双方闹起矛盾以致对簿公堂。目前,官司仍未了,而买主刘先生竟然擅自把这套空置的房子出租给了他人。
卖房被判倒赔8万余元
对于罗先生的卖房纠纷,本报曾在去年3月15日做过。罗先生由于工作变动,便把之前自住的位于厚街镇汇景凯伦花园一套大约80平方米的两居室出售。
2011年3月28日,罗先生与买主刘先生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合同书》,约定以38.6万元的总价转让房子,分三期付款。在收到28.6万元款项之后,还有10万元余款未收到时,竟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买主刘先生在2011年8月25日一纸诉状把罗先生告上了法院。
结果,罗先生在一、二审官司中败诉了,需要承担违约金77200元、一审诉讼费4410元和二审受理费1730元,合计83340元。
罗先生败诉的原因在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合同书》中有一项关于委托书约定。该约定注明在2011年7月1日前,并且甲方(罗先生)出具授权给乙方(刘先生)全权代理处理过户事宜的公证委托书之当天,乙方支付甲方第三期转让余款18.6万元。
法院认为罗先生应该先办理委托书,刘先生才需要付款,如今罗先生没有办理委托书,违约在先,需要承担责任,所以罗先生败诉了。
省高院指令东莞中院再审该案
罗先生并不服判决,认为如果他先办理了委托书,买主完全可以卖了房“走佬”不用给他支付余款,如此判决,显然有违法理,所以他走上了申诉之路。
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做出裁定,指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截至发稿时止,案件仍在再审阶段,并且没有再次开庭,所以房子一直也没有过户。
罗先生由于在南城做事,便租住在南城,较少回厚街居住。不过这两个月,罗先生先后两次接到了涉事房产的电费短信。于是7月5日晚上前往查看,竟然发现有人住在自己的房子里。租客说,是买主刘先生将房子出租给他们。
当晚,罗先生报警,而刘先生也被租客叫来,与罗先生发生了口角。后来,租客被迫搬走。
日前,小区管理处的一位李姓女职员对记者称,前段时间,刘先生拿着一份买卖合同前来登记,说房子已经卖给了他,至于房子什么时候换锁和出租的,管理处并不知情。
记者致电刘先生,他承认曾将房子出租,但具体情况他并不愿多谈。
■律师说法
买主擅自出租涉嫌侵权
对于这种情况,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的律师游雄志说,尽管买主已支付了大部分款项,但是现在案件仍在审理阶段,没有最终结案,房产没有过户,房产登记的业主仍是卖主,所以卖主仍享有对房产的所有权。若买主没征得卖主的同意,便擅自将房子出租了,买主便对卖主实施了侵权行为。
本报撰文:南方日报记者 曾德军 实习生 涂斯岚
摄影:南方日报记者 胡国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