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公积金还贷可一次性提余额
从2013年4月1日开始,沈阳职工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贷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
此前,职工在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只有在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时,才能将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一次性取出。而偿还贷款方面,通常规定每年提取的公积金额度,不能超过当年还贷的本息总额。
日前,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偿还其他住房贷款提取须知》(以下简称《须知》),对偿还商业贷款或非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度进行了全新的细化规定。
提取公积金
可选择“一次性”
《须知》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的职工可选择按年提取方式还贷,或选择比照现金购房方式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仅可选择一种且相同的提取方式;选择按年提取的,在首次提取时可持相关还款凭证(含提前部分还贷凭证)申请提取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既然可以“比照现金购房方式一次性提取”,那么按照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须知》的规定,其提取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
这意味着,如果沈阳职工恰好在本月才首次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那么可将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一次性取出,而不再是只能每年提取当年贷款本息之内的限额。
提前还款
也能取公积金还贷
本月以前已经按年提取偿还商贷的职工,在贷款未还清前,其及配偶每年仍然只可以提取一次不超过年还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定期余额。但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的职工,已经可以持相关还款凭证,提取不超过提前还款额的账户定期余额。《须知》规定,“职工在自然年度内,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发生提前还贷的,可与当年还贷额一并申请提取,或在下年提取时再行办理”。
另外,偿还组合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额为已签订公积金按月还款协议的借款人、共有人、第三方或第三方配偶定期余额合计减13个月公积金月还款额与提取人定期余额的最小值,且夫妻双方同一公积金年内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商贷还款额。第三方及第三方配偶仅参与计算,不可提取。组合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额偿清后,可以比照纯商贷方式提取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