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屋租赁管理费或“寿终正寝”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李舒瑜)备受各界诟病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终于要“寿终正寝”了。近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以修法的形式明确免征房屋租赁管理费。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于1992年通过,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法。其中,2004年进行的第三次修订给房屋租赁管理费提供了依据。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按当月租金的2%收取,办理出租房屋备案的,按月租金的3%收取。有数据统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取的面积大约4亿平方米,仅2011年,全年大约收费约10亿元。这项费用一直受到社会质疑,在近年来的市“两会”上,时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与国家部委和广东省的文件要求不符,增加了企业负担。 去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了通知,要求取消和免征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免征的收费项目中专门点到了深圳市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引发社会热议。时隔不久,市财政委、市发改委联合发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暂停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如获通过,将从法律的形式明确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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