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私卖"动迁房 房价上涨后卖家拒过户

  • 来源: 新闻晨报
  • 2012-05-12 22: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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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动迁房买卖过户需一定年限,买卖双方往往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先付清房款并交付房屋,待年限到期后双方再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由于房价上涨,卖房人往往心生悔意,要求补偿一定房款才肯过户,导致纠纷产生。日前,松江区法院审结一起该类案件,判令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与过户有关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老于与老徐做了40余年邻居,一直相处融洽。2006年房屋动迁后,老于购买了位于松江区某动迁安置房的101室,老徐则购买了201室给儿子居住。2007年9月,老于因急需用钱向老徐提出出售房屋。正好老徐因年纪大了不愿与儿子同住,又不想离儿子太远,就同意购买房屋。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老于将该101室房屋以18.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老徐。然而该房为新动迁房,按当时政策,需5年后才能正式出售转让,故双方约定待此房能转让出售时,即2011年12月,由老于配合老徐办理此房过户手续,所需费用均由老徐承担。

之后,老徐拼拼凑凑分别于2007年9月底前,分两次将房款全部付清,老于也于收到全部房款后将房屋交付。老徐将房屋装修,一直居住在101室。

然而,2011年10月,老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他被老于告上法庭了。在诉状中,老于称自己上当受骗,将房屋远低于市场价出卖,且动迁房在5年内不能买卖,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将101室房屋返还给他。

老徐接到传票后心急如焚,他认为当初是老于求自己购买房子,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差不多,且房款已付清,房屋也已交付。因此老徐提起反诉,要求老于立即协助办理101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开庭时,老于的阿姐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她提出老于有精神病,之前与老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后经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老于无精神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官为此多次询问老于本人有何意见,他这才道出实情。原来,他没有结过婚,也无父母、子女,生活起居都是和阿姐一起。阿姐认为房价涨了,要求老于要回房子,或者要求老徐补偿房屋差价40万。老于不愿意起诉,阿姐就天天骂他,他为了清静只好来到法院起诉。

在法官协调下,经过多次沟通,老徐最终同意自愿补偿老于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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