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交会现场,大连仲裁委员会、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要商业银行及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开展了2012年春季房交会政策公益咨询活动,两天时间内就解答各类咨询五百余人次。围绕房屋降价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房地产新政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成了购房者咨询的热点。记者就相关问题现场采访了大连仲裁委员会赵文处长及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大连分所马文龙律师。
开发商降价补偿差价的承诺有效吗?
市民赵女士咨询,前几天有四家开发商在报纸上打广告称,在他们那里购房的,两年内如遇全线商品房降价影响到本楼盘价格,将对降价超过约定幅度部分给予差价补偿。“他们在报纸上登广告如果不写入合同有用吗?如果开发商不兑现承诺,能维权吗?”赵女士问。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讲为要约邀请,只有明确的写到与消费者签订的购房合同里才具有法律效力,若仅在广告宣传上做出降价补偿的承诺,我们认为它不具备法律效力,业主很难根据广告宣传的承诺进行维权。
同时,这种宣传当中还涉及到若干的概念界定问题——例如,什么是降价?是整栋楼还是某一层或是某个单元?因此,这种降价补偿的承诺很难兑现。
房价下跌业主能否“维权”
在政策的持续调控下,不断走高的中国房价终于开始回调下行。近几个月来,全国有多处楼盘遭遇退房纠纷,甚至在多个地区出现了老业主打砸售楼处,要求退还差价的现象,大连也出现类似“维权”现象。那么,房价下跌业主维权是否合理呢?
解答:房价下跌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不是开发商违约行为造成的,业主因房价下跌或预期下跌要求退房,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契约精神,不符合《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如果交付定金后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就不能要定金,如果已经付款了,要求退房,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