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网友郭小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提前还贷须支付一定的违约补偿金
网友提前还房贷被收1.5万违约金银行:依合同而定
“提前还贷还必须支付高额违约金,银行的这种行为是否合理?”日前,长沙网友郭小姐向红网“消费维权”频道发帖咨询。由于目前的银行房贷利率偏高,她准备近期一次性还清银行房贷,结果被告知“提前还贷必须支付1.5万元的违约补偿金”。
据郭小姐介绍,2010年她在岳麓区某楼盘买了一套房,当时办理房贷的是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某支行,房子贷款总金额为45万元,还款期限为20年。但此后银行数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2012年五年期以上的房贷利率已升至7.05%,所应支付的利息也是“水涨船高”。
为此,她便萌生了一次性还完剩余贷款的想法。今年2月底,她前往银行咨询提前还贷的相关手续时,工作人员表示“依据贷款合同规定,贷款人提前还贷必须支付补偿金。”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郭小姐作为贷款人提前还贷,须支付剩余贷款6个月的实际执行利率,即1.5万元左右的违约补偿金。
“我提前偿还贷款这对银行是好事,而且银行也没有任何损失,为什么还要求支付这么高的违约金呢?”郭小姐称,当时她在面签贷款合同时,并不知晓合同中“提前还贷支付违约金”的内容,由此质疑银行的收费行为不合理。
对此,中国工商银行95588客服人员解释称,银行对提前还贷的客户收取违约补偿金,一般是依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执行的,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都有明确约定,“如果客户存有疑虑,可以前往贷款银行营业厅咨询”。
红网联动律师、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健点评称,双方在贷款合同中已约定还款期限为20年,贷款人现在提前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就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补偿金。“因此银行就贷款人提前还贷收取违约补偿金,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