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刚刚获得上海市政府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政府将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并代为办理登记备案。
关于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问题,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着重强调: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要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对于经纪机构未按规定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将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指出,《办法》中对登记备案的办理规范,使得上海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更好地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有利于维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和“买卖不破租赁”等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