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日前公布并实施了新修改后的《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对鼓励长期租赁关系、规范群租行为及管理、授权临时干预租房市场等作出规定。
新规定增加条款“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同时明确,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北京市新规定要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对集中出租房屋达到一定规模时(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租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出租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作出了规定,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引人注意的是,新规定明确,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为稳定租赁市场,北京市新规还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通过建设、收购等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赁房;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