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公积金委办〔2010〕15号
为鼓励为鼓励优秀人才来舟山工作和创业,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改善人才服务,为他们提供住房消费保障,创造良好的安居条件,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试行办法所称人才是指舟委[2010]76号文件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连续额缴存时间从满12个月缩短为满6个月。
三、贷款最高额度可在现行贷款规定计算的额度基础上上浮30%,但最高不超过管委会规定限额。
四、引进人才租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房,可申请办理公积金按月抵扣所付房租。
五、引进的人才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本人学历或职称证书和县(区)人才管理办公室证明等有关资料。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舟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