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
  • 2011-01-13 1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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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0 16:45:45     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舟公积金委办〔2011〕1号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住房的保障功能,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简化、优化还贷提取办理手续,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与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在不改变公积金贷款还贷方式的前提下,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转入其还贷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一种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第二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为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缴存地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含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第三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二)申请时已正常还贷12个月(含)以上,信用良好,申请时前12个月无贷款逾期记录;

  (三)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不小于12个月应还贷本息总额,(以下简称保留余额,保留余额在公积金贷款结清时可以提取使用)。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按申请人上月还贷情况确定当月提取额度,如申请人正常还贷,每月委托提取额度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留足保留余额后的超出部分大于或等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准。

  (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留足保留余额后的超出部分小于当月还贷额的,按实际超出部分提取,不足部份由申请人自行在每月还贷扣款前将自有资金补足并存入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还贷银行账户,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借款人及其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原则上确定借款人缴存账户为第一顺序提取方,配偶作为第二顺序。当第一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公积金中心自动转自第二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提取。

   第五条 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还贷扣款账户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按月提取还贷申请:

  (一)申请人应携带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提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提供的材料及《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答复申请人。

  (三) 公积金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第七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办理(包括提前终止委托)。

   申请办理时间为每月的15日至30日(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自委托协议签订的次月起执行。

   第八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申请人不得再办理公积金提取、转移(本中心内部转移除外)等手续。如要提前还清贷款、发生委托申请人变更或改变按月提取还贷方式的,需提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或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并填写《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变更申请表》或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提前终止协议》,自终止协议核准后的当日起停止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第九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执行期间发生下列第(一)、(五)项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划转,发生其他情况的中心将终止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一)因申请人挪用划入其还贷指定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或未将自有资金按时足额存入还贷银行账户等情况,造成公积金贷款逾期的;

  (二)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累计三期以上(含三期)的;

  (三)申请人缴存账户已办理封存或异地转移的;

  (四)《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所列贷款本息已结清的;

  (五)还贷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的。

   第十条 若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情形之一,暂停或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时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申请人须自行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受托银行按原约定的还款指定账户正常还贷。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或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商业性贷款),暂不实行按月提取还贷政策,仍按三年一提政策执行(一个家庭仅限一套)。

   第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后,市中心及各分中心可根据资金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计划,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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