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三旧”改造 广东发布19条改革措施

  • 来源: 新快报
  • 2019-09-06 16: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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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瞄准“三旧”改造中入库门槛高、规划调整难、税费负担重、土地征拆难等问题发布19条改革措施。《指导意见》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快报记者 麦婉诗

推行区域评估制度

规划管理制度方面,《指导意见》指出,“三旧”改造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可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确需实施“三旧”改造,但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无法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可按程序和权限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后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审查报批机制方面,优化标图建库审查要求,简化“三旧”用地报批手续和优化微改造项目规划、用地、建设、消防、商事登记等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连片改造村级工业园、“工改工”等项目,在符合区域评估报告使用条件下,不再要求单个改造项目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节能、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相关评估。

支持整体连片改造

《指导意见》指出,对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可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容积率异地补偿等方式进行统筹平衡。整体连片改造时要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充分保障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用地需求,切实加强对历史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的保护。

支持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混合改造和支持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可将标图建库范围内的“三旧”用地进行复垦,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可用于本项目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办理转用手续后一并实施改造,也可有偿转让给本市其他“三旧”改造项目使用。

鼓励建设创新创业载体

《指导意见》指出,“三旧”改造供地可以单宗或区片土地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拆迁安置费用、移交给政府的公益性用地及物业等因素确定政府应收地价款。鼓励各地利用“三旧”用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按科教用地或工业用地用途供地并实行差别化地价。各地应落实资金保障,统筹运用“三旧”改造土地出让、税收等资金,对村级工业园改造、“工改工”项目和增加绿地、体育公园、历史文物保护等公益性改造项目实施奖补。

项目办事流程信息公开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可根据项目用地规模、亩均产值等指标对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并在用能、用电、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倒逼低效用地主体主动实施改造或退出用地。在“三旧”改造项目进行过程中,多数原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主体不同意改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积极探索政府裁决。

在项目实施监管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建立改造项目协议监管和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发挥政府补位作用,对于市场主导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可申请将项目转为由政府主导的方式推进。各地要以信息公开为抓手,将“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规划计划编制、改造方案及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各事项的标准和办事流程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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