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副部长:月收入2万以下减负超50%,个税纳税人占比降至15%

  • 来源:
  • 2018-09-01 08: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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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备受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5000元/月)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召开发布会。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发布会上表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在5000元,统筹考虑了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等综合确定的。统计局抽样人均负担消费支出是3900元,依据近三年城镇居民年均增长情况推算,现在为4200元,5000元基本费用减除标准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还体现一定前瞻性。

程丽华指出,除了提高起征点,这次个税法修正还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能不同程度享受减税红利,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经过这次调整,个税纳税人占城镇就业比例从现在的44%降至15%。

个税法审议过程中个,还增加了两项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在扣除20%费用后计算纳税,使得相关纳税人的扣除额进一步提高。

“月收入2万元以下纳税人,税负降低在50%以上”,程丽华指出。

程丽华现场以月收入15000元为例,仅考虑基本费用扣除来看,修改后的税法只需交税790元,相较现行税法而言减负58%。“如果加上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减税会更多”,程丽华指出。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纳税人先行享受到减税红利,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将先行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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