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房屋漏水,判决为何驳回损失赔偿请求

  • 来源: 北京栩锐律所
  • 2017-10-10 09: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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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漏水修复遥无期 交房三年难入住

2012年,王女士在陕西省宝鸡市认购了一套商品房,第二年开发商如期交房。王女士随后准备装修入住,却发现自己房子的厨房和卫生间有严重的漏水现象,王女士立即向小区物业反应了这个问题,物业告知需要先查明漏水的原因,王女士只得暂缓装修的计划等待物业维修。此后三个月的时间里物业前后四次上门查找漏水原因,但始终没有动工修理。

为了能尽早入住新房,王女士联系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对房屋漏水问题进行维修,开发商却告诉她,因为王女士的房屋漏水的原因尚未查明,不能认定是开发商的责任,这才拒绝维修,等弄清楚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漏水再修不迟。王女士信以为真,等待开发商先检查漏水的原因,不想这一等又是一年多,到了2016年,王女士已经收房三年了,漏水的原因开发商始终没查明白,修复更是无从说起,王女士这才明白自己恐怕是中了开发商的缓兵之计了。气愤之下的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修复房屋漏水问题,并赔偿自己这三年租房居住的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维修请求 驳回损失赔偿

法院认为,王女士从开发商处认购的商品房,交付了全部房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王女士既然履行了交款义务,开发商也应履行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的义务。

庭审中开发商承认涉案房屋在交付给王女士的时候即存在漏水问题,但是辩称已经对漏水问题就行了修复,至于王女士的房屋仍然存在的漏水问题,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开发商不具有保修义务。但是开发商在庭审中却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这一说法,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至于王女士要求的,由开发商赔偿自己三年的租房损失,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涉案房屋漏水导致其租房居住,所以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认购的法律效力 保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三条: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王女士虽然是认购的房屋,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王女士履行义务之后,与开发商之间实际上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根据《合同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对交付的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有保修的责任。

【律师分析】维权要趁早

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本案中,虽然王女士胜诉,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王女士要求开发商赔偿租房损失的请求因为缺乏证据证明,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里有一个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一般而言,在大家的思维里,我的房子漏水不能住,所以我租房住,房屋漏水是因,租房是果。其实则不然,本案中王女士的租赁合同是在交房以前签订的,发生在房屋漏水以前,无法构成因果关系。

王女士2013年的新房,一直到2016年还没有入住,一家人在外面租房住了三年,因此我们很难说是王女士取得了诉讼的胜利。在此律师提醒广大业主,维权一定要趁早,多拖一天就多一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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