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司法部一纸公文 二手房严重躺枪!今后交易更难了?

  • 来源: 乐居二手房
  • 2017-08-17 09: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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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700万的房子被1000元贱卖!北京老人陷“以房养老”骗局身负巨债》的新闻引起了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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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4日晚间,司法部发布关于公正执业的禁令——《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文件,主要内容是:

   1、一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

  2、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3、全面叫停涉及不动产处分类型的全项委托公证。在办理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必须“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不得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类似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不动产处分中的工作属于典型的重大事件,必须分段分次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4、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5、办理不动产处分公证业务的机构和办事员,必须承担实质调查的义务。


“全权委托公证”会产生什么问题?


  对于二手房市场来说,这可能是一场大地震——这个文件杜绝了骗子实施诈骗的重要法律便利,也直接禁止了二手房交易惯例中的“全权委托公证”!

  在“700万的房子被1000元贱卖!”案中,骗子用“以房养老”的名义,借款给老人,欺骗老人签写一份“全权委托协议”,并故意制造陷阱,让老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从而直接手拿“全权委托协议”到房产交易部门将老人房产过户转卖!——价值700万元的房子,仅仅1000元就骗走了!——这是血淋淋的惨痛教训!

  与此同时,全权委托公证是部分炒房客使用的手法之一,这类炒房客本就不打算长期持有该房。与卖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卖方办理全权委托公证,将对房屋所有的权益,一次性授权委托给炒房客,他们手握全权委托公证,就可以加价出售了。找到下家后,炒房客以卖方代理人的名义,直接办理过户到下家的手续。这样,省了由卖方过户到炒房客名下的交易成本,炒房客赚了差价,国家少收了契税。此次,司法部这一纸通知,无疑断了这类“空手套白狼”炒房客的“套路”,尤其是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这一条。


司法部“五不准”的客观影响有哪些?


  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个“五不准”的通知的客观影响会有多大:

  首先,涉及到的房产交易量很大。据我爱我家数据,2016年杭州主城区二手房成交70106套;而据透明售房网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上半年杭州全市(含萧山、余杭)二手房共成交58874套。这其中需要公证的房源有多少?

  其次:每一次房产交易里的重要环节都必须分批次办理委托公证。目前二手房易流程中的业主委托公证基本为以下内容:代为查档、代为签约、代为签署资金监管协议、代为领取贷款承诺函、代为查询征信、代为注销抵押登记、代为申请免税、代为收款、代为交纳税款、代为办理水电过户等....

  再次,每一次重大事项的公证出函,办事员和机构都须实际审查。

  那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二手房交易公证业务或将大量堆积!

  司法部的这一通知对于保障二手房买卖中合法权益不受意外损失来讲,的确是好事。但,对于追求资金流动性的购房者来说,司法部的这一通知也将延长二手房实际交易时间,比如对于部分着急置换房源且房源需要公证的购房者来说,可能就需要一个提前量的准备,不然容易造成两头踏空。

  此外,受影响的有:1、海外购房者处置国内资产将变得更加困难。2、异地炒房成本要提高很多。3、借用他人名义炒房风险将提高。4、短炒高杠杆客户风险提高。

  以下为此次通知原文:


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对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通知》提出了进一步具体规范公证执业的五项措施:

一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

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二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是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四是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五是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公证员对“合理怀疑”的公证申请,应当及时提请公证机构进行会商研究,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理期限。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为确保将规范公证执业的要求落到实处,《通知》强调,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公证机构、公证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规公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同时,要加快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大力拓展金融、知识产权、司法辅助等新型领域公证业务,深入开展公证便民利民活动,在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精简公证办理手续,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依法规范公证收费,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完善公证便民利民措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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