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贷期间房产证上加名难

  • 来源: 舟山晚报
  • 2014-10-09 17: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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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洪娜
    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房产归属的规定,曾一度引发房产证“加名热”,以此保护未将名字写入房产证一方的权益。如今三年过去,又逢金九银十结婚季,关心此问题的人又多了起来。
    在舟山某企业工作的冯女士和老公结婚一年多,婚前男方付首付在定海某小区买的婚房,房产证上只写了男方的名字,婚后两个人一起还房贷,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谁付首付房子归谁”,“说实话,谁都不能保证两个人能天长地久过一辈子,万一婚姻失败像我这样的女方权益怎么保障?”冯女士坦言,于是她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冯女士咨询了相关部门,但得到的答复是:房产进行“增加共有人”业务,需要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像冯女士这样想法的人越来越多,且多为女方,因为新的婚姻法解释相对来说对女性不利。那么如何保障“冯女士们”的权利呢?
                    房管部门:房产证加名要征得银行同意
    记者就市民比较关心的这一问题,专门采访了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未还完房贷申请加名的情况较复杂,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加名字。目前来看,办理此种情况的‘增加共有人’业务手续较繁杂。 ”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鲍副局长解释说。
    他说:“现在大多数年轻人选择贷款按揭买房,商品房处于抵押状态,银行是抵押权人,本人进行所有权的变更,有贷款要加名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据他介绍,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法律术语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能否进行变更登记要看具体情况,看是否有按揭。如果申请人所买房屋的还未做房产证,要进行变更登记,原则上是可以的,需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如有按揭贷款需抵押权人同意变更;如果房产证已经做出,也需夫妻财产公证约定,有抵押的需抵押权人同意变更,个人是无权进行变更登记的。
    对此,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刘勇平律师也给出了专业的解释,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加名变为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权属发生变更。根据《物权法》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因此,在房产证上加名须征得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或者还清银行房贷,办理注销抵押后才能加名。
                      银行:房贷没还完一般不能加名
    随后,记者采访了我市包括四大行在内的多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大多数银行的回答是“房贷没还完不能加名”。各行相关人士表示,银行不同意给房贷未还清的房屋加名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因为开始办理贷款的时候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要加名字,就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需要先将原先的抵押注销,然后再办理新的抵押登记。但是,如果银行同意先抵押注销,这时银行贷款的风险就会暴露,所以一般银行是不会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名的。
    我市只有建设银行等个别银行可给按揭中的房产加名。据了解,在该行加名是可以办理的,但因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销抵押即房子处于未抵押状态,因此具体操作起来就非常繁琐。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其实增加债务人对于银行是一件好事,因为债权更有保障。但银行变更贷款的申请并不好办,缘于银行要走一整套流程,手续比较麻烦。具体申请可以找到原来贷款银行的放贷部门经理,协商解决。
                    律师:签“婚内财产约定”最具可操作性
    那么,针对上述情况,有没有别的解决途经呢?刘勇平律师说,目前最具可操作性的就是双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将财产出资、归属等做出明确约定,一旦婚姻和情感出现变故,双方可以理性地处理财产纠纷。他还指出,因为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一般涉及房屋归属权等大额财产,如果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最好再对约定进行公证,以便更好的维护双方的相关权益。
    对于有人提出的“赠与公证”,刘勇平则认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相比“赠与公证”,法律约束力更强。因为赠与在履行(即房屋产权过户)之前对方可以反悔,如果对方又把房子通过公证赠与另外一个人,那么前者就不能得到该房产,“以公证的后一个时间为准。”而婚内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属于有权处分的就有效,签字即可,即使毁约也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刘勇平建议正在谈婚论嫁准备买房的年轻人,结婚登记前,女方可以与男方一起出资付房子首付款,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写明双方的名字,相当于合伙购房,共同共有。或者对于双方的实际出资额度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确认。
    也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在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却不能加名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保留公共还贷的凭证或银行转账记录,因为法院一般不支持分割产权,参与还贷方至少可请求返还已出房贷金额。
                                律师解答
    1.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配?
    刘勇平:一般判房屋归属房地产权证登记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对半分割,如房屋有升值,则增值部分由房地产权证登记方补偿另一方。
    2.离婚时房贷还未还完的,又如何判?
    刘勇平:如是共有房产,法院一般判决房屋归属一方所有的,由所有人负责还清贷款,另一方未取得产权的,有权获得房屋净值一半的补偿款。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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