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布2014年小升初新政策

  • 来源: 博师堂
  • 2014-07-08 08: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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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市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二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充分运用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享有相应的学位。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可适当放宽班额。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作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精神,今年继续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适当扩大试行范围(各区县试行范围表见附件2)。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入学告知书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就读,其操作方法参照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回居住地就读办法。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方案及试点街镇的实施细则报区县政府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同时,要向社会公示,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学校、社区、家长对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登记入学政策及本地区实施细则的知晓率,妥善做好试行工作。

八、各区县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做好本市配住廉租房等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居住廉租房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对口入学。

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十、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确定本区县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各区县要将招生办法、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报市教委备案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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