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7月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草案)》,将进一步保障土地整治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据了解,2009年以来,全省共整治土地面积853万亩,投入财政资金416.88亿元,新增耕地面积121万亩。
草案规定,除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之外,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和预留基本农田的指标管理,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农用地整理、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定,优先用于农民住房和农业、农村发展建设。
在土地整治中,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以及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项目,急需耕地耕作层来改造土壤、提升地力。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征占用耕地,并未对耕地耕作层进行剥离,浪费了资源。草案重申有关规定,明确建设项目征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实施耕地耕作层剥离,用于土地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