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 征收房产税存在问题及建议

  • 来源: 新华日报
  • 2014-06-25 09: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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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存在问题

1、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难以确认。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值包括土地出让价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但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往往以较低的地价甚至零地价换取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价款与招拍挂时成交价款往往差别较大,为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款确认增加了难度。

2、纳税人对计税依据理解不透彻,或出于各种原因,在一些情形下,会出现土地价款不能及时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情况。有的企业在重组后,在计税房产原值中往往会忽略无形资产地价。有的企业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作价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成为新的房产税纳税人后,也会出现忽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问题。有的企业出于不同目的,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企业拥有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有关账户金额,对于调增的情况不能及时计征房产税,仍按老的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3、税务机关实际征管不能完全到位。由于纳税人对政策不理解,配合不够,税务机关得到的地价信息不能保证准确;税务机关获取地价信息渠道还不畅,特别是与相关评估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还不够;少数基础资料核实人员在进行税源调查和基础事项核实过程中责任心不强,不能克服困难,全面排查,摸清实际情况。

二、土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相关建议

1、对于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土地使用权中政府承担或者减免地价款的情况,在查看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认的出让价格,土地使用权过户中所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权初期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同时,要求企业提供土地出让金收据、与政府部门签订的相关补充协定以及政策减免相关依据等,综合确定地价总额,并依法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企业将地价总额计入无形资产,将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入),或者只将实际支付的出让金及其相关税费计入无形资产,差额部分不入账的,都按地价总额依政策规定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针对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款确认困难问题,能参照财税〔2004〕134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5〕436号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要求。“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按照这一政策精神,建议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能够明确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款,方便基层操作,同时也规范国有土地出让管理。

3、加强对纳税人政策业务培训和宣传,在每年年初的房土信息调查前,组织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将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税务部门在具体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让纳税人理解接受政策,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在房土信息调查核实中,要求税务人员加大重组、房土股权投资等重点核查,对发生重组业务的,将合并双方的地价作为无形资产单独入账,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房土股权投资的,重点检查企业的投资协议与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仔细查看被投资企业地价的入账科目与金额,凡计入无形资产的,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税。另外在实地核查中,除了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房屋”的增减变化情况外,还应注意检查企业的“无形资产”明细账。

4、充分利用综合治税体系,发挥第三方主题数据库的应有作用,不断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在定期召开社会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加强与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协作,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及时传递新增的地价信息、房产证信息等。建立与各类评估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制度,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加大相关风险模型的适用性改进,对预加工的外部及税务机关征管系统获取的纳税人涉税数据,采取人机结合方式,进行比对分析,定期有计划的将房土涉税风险推送管理分局进行应对,严格风险应对质量考核,同步强化基础核实的责任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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