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立了遗嘱,后又签了房屋拆迁协议,遗嘱是否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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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0-10 09: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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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老井生前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并非国家或政府征收,且继承发生时,该房屋并未拆除,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该协议中约定的被占用房屋现仍属于老井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遗产。老井签订回迁安置协议的行为不能视为对生前所立遗嘱的变更,法院最后判定房屋由井秋继承。

老井和妻子十分相爱,可是就在2001年,老井的原配妻子过世,老井十分伤心。老井与原配妻子一共有三个子女,老大井春、老二井夏、老三井秋,老井名下的房子归老井和原配妻子共同所有。在老井原配妻子过世后,老井和三个子女一直没有对房产进行分割。上了年纪的人,难免孤独,于是2008年,老井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女士,双方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感觉良好,决定共度晚年,并于当年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他们一直居住在老井名下的一套房子里,也就是和原配妻子共有的那套房子。

2009年,三个女子与老井就该套房子的继承问题进行了书面约定,儿女们都同意将该套房子由老三井秋继承,并由老井居住使用。光有书面协议还是不行的呀,2010年5月,老井到公证处作出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主要内容为:将老井名下的房屋由老三井秋继承,老井银行卡内的存款作为李女士的生活费,由李女士支配使用。

2015年,老井居住所在地因开发需要拆迁,当年7月份,老井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一份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1、房地产开发公司占用老井名下的房屋;2、房地产开发公司安置老井面积为90平米的一套住宅,此外,再补偿人民币280万元。付款方式为:至2016年6月30日前交钥匙并一次性结清。老井和李女士在协议的“乙方”处共同签名并按了手印。

 

▼签了回迁安置协议,生前遗嘱是否变更

2016年2月,老井因病去世,三个子女和李女士安葬了老井之后,就该套房屋的继承发生了争议。2016年5月,井秋将李女士列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照老井的遗嘱继承该套房屋。而此时李女士提出,她已经和老井共同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回迁安置协议,诉争房屋所有权实际已经转移,井秋无权继承。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证实。直至开庭之日,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登记为老井,房屋尚未拆除。但作为异地安置的楼房已经具备交付条件,因井秋与李女士对该房屋发生争议而未予交付。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套房屋应认定为老井与原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原配偶享有的财产份额作为其遗产应由老井和三名子女共同继承。井春、井夏、井秋和老井在2009年所做的约定,是对各自继承份额的处分,该套房屋由老井和井秋二人共有。其后老井和李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签署的回迁安置协议,是对井秋所有份额的房产的处分,签订时未经井秋的授权或追认,其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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