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产过户后 仍享有居住权

  • 来源: 北京时间
  • 2017-07-15 18: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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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日前,张先生夫妻两人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表示其儿子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因孩子未成年,房产部门规定,出售房产需要监护人发表保证书。经预审,提供的材料均齐全,但房产证的附记栏记载有房产系受赠所得,公证员要求其提供赠与公证书。

张先生起初表示房产证过户到孩子名下几年了,公证书已经没有了。在公证员表示不提供赠与合同公证书不能受理本次公证时,其非常不情愿地从包里掏出几年前办理的一份赠与合同公证书,看完该公证书后,公证员要求房产的赠与人,也就是张先生的父母亲到公证处来,如他们同意,张先生才可以出售该套房产。

第二天张先生的父母亲来到公证处,讲述了当年办理上述赠与公证的过程:上述房产原系张父、张母所有,房屋所在地区的学区较好,孙子渐渐也到了上小学的年龄,于是儿子、儿媳妇多次提出将房产过户到他们名下,这样孩子就可以在该学区的学校上学了。

对此要求,张父、张母忧虑了很长时间。首先,老夫妻两人工作了一辈子,就只有这一套房产,一旦过户给儿子、儿媳妇,将来养老怎么办?况且儿子、儿媳妇关系不和,经常争吵,一旦离婚,儿媳妇至少可以分走一半,即使不离婚,过户后该房产在法律上就是儿子、儿媳妇的,自己将无法约束他们,若儿子、儿媳妇偷偷把房产出售,自己将老无所居。但不过户,孙子上学是大事,又不能给耽误了。

在进退两难之际,经多方打听,张父、张母来到公证处,公证员的一番解答彻底打消了他们的顾虑。他们可以在公证处办理一份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的内容之一是将房产赠与张先生一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有财产,也可以只赠与其孙子所有,这两种情况都可让其孙子上得了该学区的学校,且不会使张先生与其妻子为该房产出现任何纠葛。

内容之二为张父、张母可以在此房产中居住终身,如遭遇拆迁,仍可在安置的房产中居住终身,在获得安置房产之前,张先生必须为张父、张母提供一套同等条件的房屋居住。此内容是赠与房产的附加条件。这样养老不用愁了,孙子的学也上了,是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最终张父、张母决定将房产赠与孙子,由张先生夫妻两人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赠与上述房产,并承诺张父、张母可以在此房产中居住终身,因此才出现了上文的波折。

此时张先生也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儿子小学即将毕业,上述房产的功效已经发挥完毕,现准备购置一套条件优越的房产以改善居住条件,出售该房产就是为了筹集购房款的。考虑到老父母居住该房屋多年,可能不愿意搬离,所以才出此下策,来糊弄公证处,等手续办理完毕后再告诉父母亲。

最终张父、张母与儿子、儿媳达成协议,同意出售上述房产,但张父、张母可以在儿子、儿媳现在的房屋中居住终身,张先生一家则搬到将来新购买的房屋中居住。

至此,张父、张母才由衷地感慨,幸亏有法律的完善和公证人员细致周到的服务,否则在房产的处理上一定会非常被动,即使不至于流落街头,但如没有上述附加条件,最后自己提出到儿子、儿媳妇家中居住,那种寄人篱下的感觉肯定是有的,晚年生活的幸福感必定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出现家庭不和睦的情况。

【公证员点评】

(一)老年人在重大财产的处理上,尤其是在房产方面,方案的设定一定要兼顾当前和将来,一定要吃透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影响了自己的幸福生活不说,甚至在子和媳之间、女和婿之间、自己与子女之间亲手埋下隐患的种子,轻则导致各个小家庭的不和谐,重则导致家族内部出现讼争。

(二)1.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房产赠与相比房产买卖的优点是,可以将房产指定赠与夫或妻中的一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有财产;也可以赠与夫妻共有,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并明确各自的比例。还可以跨越辈分,直接将房产赠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2.赠与合同可以附加条件,尤其是附加对赠与人有利的条件。

这两点的主动权都是由赠与人掌握的,易于操作。而如果采取买卖过户的方式,无论是否需要子女支付对价,将来的房产都将属于买受人夫妻共有财产,与出售人再无任何关系。而相对于幸福的生活来说,费尽心机节省的税费往往是得不偿失的。

(三)接受房产赠与虽然是重大的财产处分事务,但却是无偿受益行为,未成年人接受房产赠与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代为完成,且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而要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孩子的监护人(父母亲)必须出具经公证的保证书,保证出售该房产是为了改善孩子的生活条件或学习条件。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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